买正宗三七,就上三七通
当前位置:首页/文山三七> 腾三七收购,qq三国怎么样能最快升级

腾三七收购,qq三国怎么样能最快升级

qq三国怎么样能最快升级如何练级速度快?想练的快需要多做任务去找和自己相差3级内的怪练级最快`如何赚钱?赚钱方法就是去打行脚商收购的材料卖行脚商最容易也不需要成本赚的也挺快!游戏被屏蔽装备被盗角色密保忘了怎么……

1,qq三国怎么样能最快升级

如何练级速度快? 想练的快 需要多做任务 去找和自己相差3级内的怪练级最快` 如何赚钱? 赚钱方法就是去打行脚商收购的材料 卖行脚商 最容易 也不需要成本 赚的也挺快! 游戏被屏蔽 装备被盗 角色密保忘了 怎么办? 如果三国被屏蔽了说明你号被人盗过 而且在三国某个服务器里发布非法信息而被管理员屏蔽了,你可 以通过打客服电话 或去客服论坛 申诉 2-3天即可恢复! 祝你三国玩的愉快!

腾三七收购

2,藤三七什么时候收获要晒干吗

藤三七一次种植,多年收获,通常以采收嫩梢或成长叶片为产品。嫩梢产品通常在茎蔓伸长到一定程度时摘取(嫩梢长12—15cm);叶片产品则是采摘厚大、成熟、无病虫的叶片。适时采收能促进叶片增大、增厚,是提高产量与品质的有效途径,同时也便于田间管理。一般藤三七定植后30多天即可随时采收。2个月后进入盛产期,平均每株每月可采摘叶片300—400个,采收期约6个月。大面积栽培时清晨采摘为好,较耐贮运。鲜叶片采收后用保鲜膜包裹,存于5℃的温度下,能保存7—10天。藤三七是落葵薯(学名:Anredera cordifolia)别称,又称川七、藤子三七,小年药,土三七,藤七,马德拉藤,洋落葵,部分地区民间亦称其为"云南白药叶子",但实际上云南白药是中药而非植物。为落葵科落葵薯属的植物。

腾三七收购

3,哪里可以收购藤三七

AJAX能让人看见的最大优点是什么?就是执行服务器端代码却不回发页面.所以呢.你既然使用的AJAX.就没有必要再把dropdownlist的autopostback属性设成true.建议你使用客户端的<select><option></option></select>这样儿操作起来比较明了.

腾三七收购

4,三七的品种有哪些哪个品种的药效好

AJAX能让人看见的最大优点是什么?就是执行服务器端代码却不回发页面.所以呢.你既然使用的AJAX.就没有必要再把dropdownlist的autopostback属性设成true.建议你使用客户端的<select><option></option></select>这样儿操作起来比较明了.

5,魔域现在能赚rmb非RMB玩家

入不敷出
基本赚不了,玩魔域的人越来越少了
有一定资本就去做商人,我以前就是做商人的,低价买回来宝宝(最好是好卖的,像莎菲,凯隆等),也可根据市场价低价收购石头(幻魔。魔魂。灵魂等),还可以给大号和副宝宝赚钱,例如法师攻防型等。和到6*都能卖个好价,看是什么区了,新区赚钱最快。你的了解魔域,了解那里面什么情况,你最后就发现赚钱的地方太多了。打BOSS也可以.倒卖高*宝宝赚钱最快,我以前都是倒卖80 90 多星的宝宝或更高*了,根据自己的情况。没钱闲从小做起,相信你会成功……我的补充 2011-03-01 18:37 和法师(战士)攻防型,最好是和到6*卖,在高*不合算。在就是打BOSS,赚点灵魂和幻魔,灵魂卖MS,幻魔和魔魂赞到15和30换成幻魔之心和魔魂之心,卖成金币(带上祝福在卖),然后赞金币,赞到有点资本就开始收幻魔和魔魂、灵魂等物品。在放鸽子卖金币(找团长卖,一般都高价,别卖商人),然后就MS多了(MS不够多倒腾几次),在倒卖宝宝,拿些金币在杂货店买点幻化草每天拍摊卖MS,等MS多了,倒卖高*副宝宝,如25*孤星,30*沙飞,凯隆等等(注意要好出手的);MS多了,在便宜收高*宝宝(如70,80,90*),高价卖出!

6,藤三七哪收购

藤三七是落葵薯别称,又称川七、藤子三七,小年药,土三七,藤七,马德拉藤,洋落葵等。在中国很多地区均有种植,尤其在南方地区种植较多。那么,藤三七价格多少钱一斤?如何种植?亩产多少?怎么吃?有哪些功效及作用?据了解,食用的藤三七叶子价格在20块一斤左右,不同地区价格会有所不同。藤三七如何种植?1.育苗:藤三七可以扦插繁殖和珠芽繁殖,但一般以扦插繁殖为主。春季新枝萌芽后,剪取健壮枝条,插于苗床中,床土以疏松的砂壤土为好。保湿20天左右,可生根成苗。2.定植:定植前,先施足基肥,一般每亩施3000公斤有机肥,加30公斤过磷酸钙,然后深耕,耙平,做成平畦。露地栽培定植期为4月中下旬,株行距为30×60厘米,每667平方米3000株。藤三七定植一次可连续种植三年,第四年再更换新的种苗。3.田间管理:藤三七的蔓细长,分枝力强,需搭架栽培,使植株均匀分布,增加空间利用率和受光面积。在藤三七生长期间,要注意肥水管理,平时要注意浇水保湿,多雨时要及时排涝。每次采摘后,须追一次肥,500公斤/667平方米人粪尿或10公斤/667平方米尿素,这样可促发新梢和促进叶片肥大。夏季高温时,要用遮阳网遮阳,可抑制植株发芽分化,促进营养生长,提高产量。藤三七的主要病害是落葵蛇眼病。主要为害叶片,使其失去商品性,发病初期可用75%百菌清600倍液或50%速克灵2000倍液防治。4.采收:采收器官为嫩叶或嫩梢,生长前期15~20天采收一次,中、后期10~15天采收一次。藤三七亩产多少?藤三七一次种植,多年收获,通常以采收嫩梢或成长叶片为产品。嫩梢产品通常在茎蔓伸长到一定程度时摘取(嫩梢长12~15cm);叶片产品则是采摘厚大、成熟、无病虫的叶片。适时采收能促进叶片增大、增厚,是提高产量与品质的有效途径,同时也便于田间管理。一般藤三七定植后30多天即可随时采收。2个月后进入盛产期,平均每株每月可采摘叶片300~400个,采收期约6个月。大面积栽培时清晨采摘为好,较耐贮运。鲜叶片采收后用保鲜膜包裹,存于5℃的温度下,能保存7~10天。藤三七如果栽培管理得当,四季均可采收,每亩年产量可达3000~4000kg。藤三七怎么吃?1.蒜茸材料:藤三七100克、枸杞20克、嫩姜30克、麻油、米酒、盐、味精各适量。做法:藤三七去梗洗净,枸杞略洗、嫩姜切细丝。麻油入锅中火烧热,爆香嫩姜丝、枸杞,加入藤三七及酒、盐,盖锅焖30秒味精拌匀起锅。打一颗蛋,需打散,加入拌匀,会使整个口感滑嫩顺口。2.麻油爆腰花材料:腰子1个、姜2块、藤三七叶2两、枸杞半匙。调味料:麻油2大匙、米酒4两、盐少许糖少许、淀粉1匙。做法:藤三七叶放入滚水中略烫一下,捞出后放入冷水中泡凉备用。姜切薄片,腰子片开切去内部血管部分,表面切花刀再改刀切成斜片,放入容器中加入1匙干淀粉,起油锅将油烧热,放入腰花过油10秒后捞出沥干。原锅油倒掉,放入麻油爆香姜片,再加入米酒、盐、糖略炒一下。再将泡软的枸杞、藤三七叶、腰花一同倒入锅中,以少许淀粉水芶芡炒匀即可。3.煎蛋材料:新鲜鸡蛋3个,藤三七3两(150克),麻油2大匙调味料:味精,盐做法:藤三七洗净切碎备用。将新鲜鸡蛋打入碗中,伴入少量的水,再将切碎的藤三七放入均匀搅拌。起锅入麻油,将前述混合之蛋液放入锅中,煎至两面金黄色为止。另为了去掉草腥味,放麻油、姜、米酒。先将藤三七七用热水烫,可除去特有的苦涩味。藤三七久炒会变色不绿。藤三七有哪些功效及作用?1.具有滋补壮腰膝、活血及消肿化淤的作用;味微苦,性温,有活血补血之功能,可用于补肾强腰,散瘀消肿。主治腰膝痹痛,病后体弱,跌打损伤,骨折。能够滋补、壮腰膝、消散痰、活血、健胃保肝,促进骨骼生长。2.藤三七的叶片、珠芽均可食用,具有全面的营养成分和特殊的功效成分。尤其是铁的含量较高,每100克叶片中含铁2毫克左右。3.微苦、性温、滋补强壮、散淤止痛、除风祛湿、降低血脂、血压、补血活血。富嗮含量居全国之首,具有抗癌防老等特别功效。尤其适应运动员、风湿、伤残患者、中老年人食用,可起到很好的保健作用。

7,龙门节选文言文答案求

龙门(节选)郦道元此石经始禹凿,河中漱广,夹岸崇深,倾崖返捍,巨石临危,若坠复倚。古之人有言:“水非石凿,而能入石。”信哉!其中水流交冲,素气云浮,往来遥观者,常若雾露沾人,窥深悸魄。其水尚崩浪万寻,悬流千丈,浑洪赑怒,鼓若山腾,浚波颓垒,迄于下口。方知慎子下龙门,流浮竹,非驷马之追也。1.解释下列词语。(1)其水尚崩浪万寻(寻)(2)窥深悸魄(悸)(3)流浮竹(流)2.请将下列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1)往来遥观者,常若雾露沾人,窥深悸魄。译文:(2)方知慎子下龙门,流浮竹,非驷马之追也。译文:3.文中所引的“水非石凿,而能入石”的意思是:......... 作者引用这局话是为了说明........4.文末引用慎子下龙门的记载,其作用是什么? 答:.............. 谢谢大家,文言文实在难答.......
寻,古代长度单位i,一寻七尺。 悸,因害怕而自觉心跳 流,使动用法,使…流。(浮竹即是竹筏。) (1)往来遥观者,常若雾露沾人,窥深悸魄。 译文:经过这里远远看到它,常常像雾气露珠往人的身上粘,看到它的深度,令人害怕心寒。 (2)方知慎子下龙门,流浮竹,非驷马之追也。译文: 这才知道慎子从龙门而下,江水使竹筏流动(的速度),不是四匹马拉车的速度可以赶上的,。 文中所引的“水非石凿,而能入石”的意思是:.水不是凿石的工具,却能击进石里。 作者引用这局话是为了说明..水势之凶猛,水力之强大。 .文末引用慎子下龙门的记载,其作用是什么? 答:以典服人,有典故,增强其可信度,并且再次强化突出水流之快。

8,华硕和联想选哪个华硕A40JV那一款好呢性价比

我2011年1月8号买了华硕a40jv那款笔记本,价格是4900,性价比极高,搭载i5-460处理器,gt335 1G显卡,有双显切换功能,散热良好。根据网上测评和本人经验其综合性能超过联想y460n i3那款笔记本,且价格要低五六百,建议购买华硕那款。况且华硕做电脑这一行比联想要早,你也知道到华硕是全球最大的主板供应商,许多国际知名品牌的电脑主板都由华硕提供。
华硕
性价比,华硕的高!散热,华硕的好!售后,联想的好!A40JV,相当不错!
a40会高点。苹果只是新出的,功能稍微奇特一点,过段时间就不会那么火了,a40ei46,个人认为i5的cpu还算不错,不过还是建议你购买k42ei46或者k42ei37
当然选择华硕华硕A40JV采用的是GT425高端移动显卡!再就是这款机器的模具非常棒,很受好评如果从两个品牌选择的话,我还是选择华硕,理由:联想不会生产硬件,而华硕是真正技术领先的硬件生产商,如华硕主板全球第一!在CPU/内存等同质化的情况下,有好的主板决定了电脑的稳定性、兼容性等其次,华硕屏幕用的比联想好,联想不保无亮点,而华硕敢保证用的是最好的无亮点屏,你愿意选择哪个?再次,华硕是真正制造商生产商,你可以百度查一下华硕还给SONY等代工生产笔记本,而联想只是靠别人代工的,联想自己没工厂,不要被什么收购迷惑,大家可以查查IBM真正是干吗的,腾中收购悍马就说明腾中很厉害吗?不见得吧再看看华硕A40的散热口,纯铜质的黄色的!做工非常扎实,而联想就靠所谓的小Y,首着一款模具用两三年首选华硕!

9,为什么机战新手到20就没有任务了

不是没有任务了是你的级数到了,该到下一个适合你级数的地方去了,那里会有NPC给你新的适合你的任务!顺便说哈光靠做任务升级是很慢的,最好找个级数高点的带你到高怪区去打怪升级很快得如果带你到绿B(绿A还是绿B忘了好久没玩了)去估计1个小时能100多吧,当然20、60、100、130的时候记得升级机体不然经验少的!咳咳如果找不到人带可以来第二大区我带你,好久没玩了现在才172级,希望你游戏愉快!有什么不懂的在找我
过20就不是新手了 没有新手任务了 接下来就是片区任务了 可以得经验装备 你在地图里自动导航到27.37.47.......等练级点 可以接到片区任务
运送物资 、做任务都行,做任务还有经验的,当然还可以用太阳石交易,非rmb玩家可以摆摊赚太阳石。新手的话打不出什么好东西,那也没关系,只要有几太阳的启动资金就行。一般做流星的买卖比较快,以2ty收购(多在市场跑跑,肯定有卖的),再以3ty卖出,积累到几十太阳石之后一天倒腾个二十到四十个流星不成问题,一天赚30ty对新手来说不少了吧!进一步壮大之后就可以买卖其他贵一点的,但也不要太贵,最好当天能卖出去,不要有存货。有了太阳石之后银河币就好赚了,20ty买1000w银河币不成问题,或者以银河币标价卖流星等,100~150w银河比卖一颗,会有人买的,根据自己所在区实际情况来定价位。要想多赚就要多观察市场动态,只要没事在市场多转转就行了。我现在每天都能保持在30ty以上的进账,用的就是这方法,非rmb玩家,尤其是新手绝对适用。最后祝你玩的愉快!
接下来就去各个地方做片区任务。你现在这个等级可以去大地伤痕。点击自动导航可以去与你等级差不多的地方。那里有NPC可以领取任务。一直可以升到一百多级。就做这些任务经验很高

10,朋友借钱快到期了不还怎么办

去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住所地与居住地不同,应该是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他搬家多久了?如果超过一年去新家,没有,去原住所地。你要写好起诉状,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个欠条是证据,有效的。如果你们之间没有其他债务,胜诉应该没有问题,事实清楚明确。但是他不一定履行债务,你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搬家2、3个月应该向原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你需要写好起诉状,一式两份,递交至法院,如果找不到被告,法院无法送达你的起诉状。所以你必须要提供被告的住址。你可以通过朋友找他。我不清楚你是哪个城市的,他的住所属于哪个区,你就该去那个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1.别人欠我钱 要欠多少才可以告他(比如1W以上还是多少以上)? 无论别人欠你多少钱都可以去告他。 2.要多久才能告? 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债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以内都可以告他。 3.法院如何执行? 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扣押等方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也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供信息。为避免被执行人隐匿、毁灭财产,给执行造成困难,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4.如果他没还要怎么样才能要求法院拍买他的财产来还我的钱? 债务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对扣押、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 有关债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你所有的问题都可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得到解决。 1.《民法通则》: 第二节 债 权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 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关于债权问题 10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105.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合同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明确,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又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处理;没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处理;没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的,按标的物产地同行业其它企业经过批准的同类产品质量标准处理。 106.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107.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108.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09.在保证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10.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111.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1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114.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 11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116.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7.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 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人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119.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的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121.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司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126.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127.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130.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3.《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div>
必需告他啊,过了有效追诉期就是你告他法院也不管了,有效期是3年哦.
为您推荐
Copyright© 2005-2022   www.sanqitong.com 版权所有 【内容整理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滇ICP备19000309号-2

服务热线:192-7871-9469 (微信同号,注明来源) 网址:www.sanqito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