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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草采挖期间排查矛盾纠纷,村居矛盾纠纷排查会议记录样板

村居矛盾纠纷排查会议记录样板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社区矛盾纠纷排查会议记录,按会议记要写就行。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然后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语句。最后由参加会议者签字就可以了。

1,村居矛盾纠纷排查会议记录样板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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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哲学冬虫夏草是不是一种矛盾

不是一种植物,天麻是深山中生长的一种草药。而冬虫夏草是麦角科植物。
不是,冬虫夏蔓草是一种真菌,冬天会在被感染的虫子蜇伏,春天吸收虫子的养分,到了夏天,真菌长出来,虫子就死了
为什么是呢?冬天是虫,夏天变草。秋天的野火烧不尽,于是变成了虫虫,春天的风吹又生了夏天的草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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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知道问题

你好,上诉期间是从判决书下达之日起15天,按收到之日起计算15天,所以不要紧,只有你收到了判决书,上诉期才开始计算。一般情况判决书送达还是比较快的。
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只要不超过这个期限就是合法的,但是具体要用多久,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法官的工作效率等等因素确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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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厅中涉稳人员是什么意思

。。。。
就是指涉嫌危及社会安全,危害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人员。 涉稳不稳定因素排查分析: (一)坚持事无巨细,注重预防 本着“以人为本”、“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积极帮助群众克服生产生活中的困难。统筹兼顾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协调利益关系中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真正做到群众的诉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场)”。 (二)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确定排查化解工作重点,根据矛盾纠纷性质、原因,采取可行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入手,把问题和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息事宁人、定纷止争。 (三)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给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排查化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乡(场)、村(居)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排查化解工作责任主体,维护一方平安。 (四)坚持齐抓共管,各方协同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主动发挥法定渠道的调节功能,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动员和组织全乡(场)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全面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5,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是什么意思

“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是紧密联系、环环相扣、一体运行的有机整体,综治中心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指挥部",协调联动网格化共治体系,全面开展信息采集、矛盾化解、隐患排查、人口管理和便民服务等工作,通过推进十联户"工作机制真正打通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 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从根本上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 扩展资料: 专项调研督导期间,各督导小组分赴各县区,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的方式,每到一个县(区)都要实地查看县(区)综治中心、两个乡(镇、街道)和三个村(居、社区),督导内容包括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和实体化运行、全科网格整合优化、十联户单元划分等方面的情况。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是紧密联系、环环相扣、一体运行的有机整体,综治中心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指挥部",协调联动网格化共治体系,全面开展信息采集、矛盾化解、隐患排查、人口管理和便民服务等工作,通过推进十联户"工作机制真正打通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 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从根本上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 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从根本上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 督导内容包括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和实体化运行、全科网格整合优化、十联户单元划分等方面的情况 更多2条

6,如何妥善处置基层群体性事件

同问。。。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力争把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搞清楚,真正对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必须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势、平息事态。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严重暴力行为,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必须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干部,深入有关单位中去,深入群众中去,做好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已经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信息,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 必须精心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尤其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7,法律案例 急求答案啊

1.不可以,因为黄永彬和张学英虽然不属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在黄永彬病危期间,一直照顾,尽了事实原应该由妻子要尽的义务,而其妻子蒋伦芳却没有尽到其妻子的义务。另一个黄永彬对其的个人财产是有完全的处置权的,他生前所立的遗嘱是不受婚姻关系所制约的。 2.法官的理由应该是婚姻法实施后,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就不承认了。而黄永斌和张学英同居是在1996年,且之前并未离婚,其与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法官的审理案件时应该参考其他客观因素,很重要的一点是在黄永彬在生病期间的情况。另外一点是黄永彬是有权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要另行处理,要区分后才行。黄永斌的财产处理是以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而张学英并不是做为法定的遗产继承人去取得这一权利,而是根据当事人生前的意愿,以赠与的方式取得,本案适用赠与的相关规定,但就以《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3.这个题就不好答了,面太广了,可发挥的空间比较大,主观性比较强。
1.本案法官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作出判决。法理学中,法律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在法律原则下的详细规定;通常状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但是有三种特殊情况,可使用法律原则。以上所述情况为运用法律规则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也违背了法律原则,这种情况下可采用法律原则。这涉及到法律的滞后性,空白性,之类…… 2.成立。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不是用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 3.会,所以法理学中规定只有三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法律原则,包括无法律规则可用,其他两条不记得太清楚,但是你所述的案子是其中一种情况。 PS:这是一个极其经典的案例哦!加油!
坐等答案 很感兴趣~~
第一个案例适用 《道交法》第76条,《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 《保险法》的规定,处理上:因为是机动车全责,所以由机动车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的走保险程序,没有商业三者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主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第二个案例 1、存在医患纠纷,急诊病人昏迷,医院应当进行抢救,法律依据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规定所列。2、出现医患纠纷首先由卫生行政机构调查处理,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参照鉴定机构意见。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和失误,那么承担责任。3、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实行过错责任,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参见侵权责任法规定。

8,一道法律案例分析题 望高人解答

不成立,
1、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   一是赵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其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要看王某的精神病是否发生在结婚前。如果结婚前王某已经有精神病,且经鉴定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由于结婚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法不能由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那么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婚后才患精神病,则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二是钱某保管赵某古董的保管关系,此关系建立在有效的保管合同基础上,合法有效。   三是钱某擅自出卖赵某的古董这一无权处分行为,导致了钱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将导致钱某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关系,由于钱某系无权处分,该买卖关系无效。   五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   六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且抵押不能“绝押”,所以该抵押关系不成立。   七是钱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注意这不是无因管理,因为其与施工队约定的是由赵某支付,所以不成立无因管理,而是无权代理。由于钱某的行为不成立表见代理,因此该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八是赵某与钱某之间的房屋修缮款支付纠纷关系。   2、不合法律规定的有:一是无权处分,二是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抵押;三是绝押即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四是约定抵押物(实为质物)可以脱离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单独转让或再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五是无权代理。   3、买卖合同有效。因为钱某持有赵某委托其出售古董的委托书,虽然后来赵某口头通知不能出售,但对于买方来说,因看到委托书,势必有理由相信钱某有代理权,故而构成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   4、不能。此种情况,属于债务人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物,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但不能直接主张杨某向其偿还现金。   5、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仅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效。赵某不是合同当事人,施工队不能根据其与钱某的合同要求赵某付款,而只能根据合同要求钱某付款。如果钱某付款后,认为赵某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则可由钱某向赵某主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一是赵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其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要看王某的精神病是否发生在结婚前。如果结婚前王某已经有精神病,且经鉴定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由于结婚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法不能由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那么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婚后才患精神病,则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二是钱某保管赵某古董的保管关系,此关系建立在有效的保管合同基础上,合法有效;三是钱某擅自出卖赵某的古董这一无权处分行为,导致了钱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将导致钱某承担民事责任;四是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关系,由于钱某系无权处分,该买卖关系无效;五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六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且抵押不能“绝押”,所以该抵押关系不成立;七是钱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注意这不是无因管理,因为其与施工队约定的是由赵某支付,所以不成立无因管理,而是无权代理。由于钱某的行为不成立表见代理,因此该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八是赵某与钱某之间的房屋修缮款支付纠纷关系。 2、不合法律规定的有:一是无权处分,二是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抵押;三是绝押即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四是约定抵押物(实为质物)可以脱离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单独转让或再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五是无权代理。 3、买卖合同有效。因为钱某持有赵某委托其出售古董的委托书,虽然后来赵某口头通知不能出售,但对于买方来说,因看到委托书,势必有理由相信钱某有代理权,故而构成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 4、不能。此种情况,属于债务人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物,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但不能直接主张杨某向其偿还现金。 5、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仅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效。赵某不是合同当事人,施工队不能根据其与钱某的合同要求赵某付款,而只能根据合同要求钱某付款。如果钱某付款后,认为赵某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则可由钱某向赵某主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9,农业领域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一、建立1+X立体化解格局。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应建立以法院为主,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行政执法单位参与的1+X立体化调解格局,让诉讼调解与基层民调调解、行业调解、行政机关调解相对接,构建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立体化解格局,让社会矛盾无论到任何环节都能及时化解,防止小矛盾变成大矛盾和大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X立体化解格局不仅能化解民事纠纷;也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促使被告人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使双方仇恨予以化解,也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从轻处罚;还可以参与到行政诉讼之中,达成行政赔偿协议,消除官民之间的矛盾。为此,建立1+X立体化解格局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石,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 二、建立多元调解化解机制。很多案件的息诉难表面上看是当事人不服从裁判、不执行裁判,深层次的原因是当事人思想上的疙瘩没有解开,纠纷引起的不满情绪没有被化解,甚至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见转化为对法院的不满。为此,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建立多元调解化解机制是势在必行的。首先,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作为首要结案方式,通过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解决纠纷,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在调解的过程中逐渐化解当事人恩怨,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其次充分发挥已构建的“1+x”立体调解格局,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行政执法单位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倾情调解。第 三,把调解工作贯彻在立案、审理、执行各个阶段,进行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判前判后调解、巡回调解、执行和解,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成当事人和解,确保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三、建立案件质量全方位检测机制。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矛盾纠纷是否彻底化解的核心,是群众息诉罢访的关键。为此,法院应建立案件质量全方位检测机制。首先是对于有可能调解的案件,想尽一切办法、尽全力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第二,为确保案件质量,所有判决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共同对案件进行号脉把关,综合考虑纠纷发生的原因、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细致、合法、合情、合理的做出判决,确保判决公平、公正,减少执行压力,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实现。第三,对已审结案件进行案件质量大评查,查出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质量,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才能确保矛盾化解的质量和效果。 四、建立信息大畅通机制。为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抓早、抓小,必须建立信息大畅通机制,只有信息畅通了,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一是建立院长接待日制度。遇事找领导是群众的正常心理,为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确保群众能当面向领导反映情况,法院每天应由一名院领导在信访接待大厅进行联合接访。领导亲自接待群众,亲自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亲自批办和处理反映事项,建立了群众与院长之间的“绿色通道”,群众有什么意见、有什么想法、什么时间要求见院长都能如愿实现,避免和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二是建立耐心听诉制度。许多矛盾纠纷解决起来本身并不困难,但在矛盾纠纷初解决时,个别庭室不重视,处理干警态度不端正,不能认真听取意见,不善于做思想工作,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能使当事人服气,从而引发其不满情绪,导致要求越来越高,怨气越来越大。为此,法院干警必须耐心听取群众的诉说,才能真正了解群众的心声,才能为化解纠纷掌握第一手资料。从院长到一般干警要做到:不分场合,不论身份,不限次数,只要群众来院,不管他们情绪多么激动,都要耐下心来热情接待。一方面,让来访者敞开胸怀,尽情倾诉,一次倾诉不完,下次还来,下次说不透彻,三次再说,直到苦水倒尽,怨气全无。另一方面,院领导和接待干警跟来院群众交心、交谈、交底,把话说在当面,对诉求答复在当时,有问题解决在当场,赢得群众信任,取得群众理解,博得群众支持。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社会矛盾。三是建立矛盾排查和及时化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及早排查出社会矛盾,并及时化解,以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稳定。对矛盾纠纷排查要做到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在排查矛盾纠纷时要全方位、拉网式进行排查,横到底、纵到边、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台帐,制定化解措施,确定包案领导和包案责任人,因案施策、因人而异、及时化解。 五、建立联动化解机制。为从源头上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使法官精审疑难案件,打造案件精品,可建立联动化解机制,以减少群众的诉累和负担。一是建立暂缓立案社会法庭调解制度。在立案接待时,将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愿意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暂缓立案,交社会法庭进行调解处理。“社会法庭”吸纳群众威望高、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力量为“社会法官”,他们充分利用社情民意、伦理道德和民间智慧,在解决相邻关系、婚姻家庭、赡养等矛盾纠纷上经验丰富,方法切实管用,人民群众容易接受。二是建立提前介入化解制度。对于没有进入到法院的案件,经过多方调解化解不了有可能诉至法院的社会矛盾,法院可以提前介入,对于民事案件可邀请双方信任的人员进行调解,对于行政案件,可召开行政联席会议,共同调解。 六、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为使社会矛盾纠纷不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法院应在立案、审理、执行时,对案件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考虑该案是否会引起不安定因素,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问题的发生,切实把稳定风险降至最低。对有社会稳定风险的案件和敏感性案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总之,如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我们大家要共同研究的长期课题,需要我们去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力求人民群众满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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